使用条款
本条款规定翻译行政士事务所 이음(以下简称「本事务所」)所提供的翻译及认证代办业务的使用条件。本条款的解释如有争议,以韩语版本为准。
施行日: 2026年8月8日
1. 业务范围
本事务所办理下列业务,可依委托内容仅办理其中一部分。
- 外语文件的翻译及翻译确认证明书签发
- 法院·侦查机关提交用录音笔录的制作及翻译
- 翻译公证委托代办
- 外交部海牙认证及驻外公馆领事认证的申请代办
2. 委托及合同的成立
委托人可通过KakaoTalk、电话、电子邮件或到访方式委托。本事务所在确认文件与提交机构信息后,说明业务范围、预计费用及预计办理时间。
合同于委托人同意所告知的条件、且确认收款时成立。
文件涉嫌伪造·变造,或明显意图将译文用于违法目的,或认定委托人不具有使用该文件之正当权限时,本事务所可拒绝委托或解除合同。
3. 费用及付款
费用依文件种类与篇幅、难度、是否包含认证程序核算,并于合同成立前告知。
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信用卡,可开具税务发票或现金收据。
公证费、海牙认证费、领事认证费、挂号邮费等支付给第三方机构的实际费用,与本事务所报酬分开计算。
4. 交付期限及委托人的协助
本事务所努力在所告知的期限内完成业务。但因委托人提供资料延迟、第三方机构处理时间变动、原件笔误致签发机关须更正等事由产生的延误,本事务所不承担责任,并将在预见延误时立即告知。
为确保准确办理,请委托人提供可辨识的文件,并告知护照英文姓名等专有名词的正式写法、提交机构与提交目的,以及提交机构要求的认证方式。
提交含有第三方个人信息的文件时,请确认自身具有将其用于翻译·认证目的之正当权限。
5. 修改·重新制作及退款
已交付的译文如存在误译、遗漏、标注错误等可归责于本事务所的事由,将免费修改或重新制作。
原件本身的笔误、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变更要求、为符合此前未获告知的提交机构格式而重新制作,不属于本事务所的可归责事由,可能产生另行费用。
委托人可在业务完成前解除合同,退款标准如下。
| 解除时点 | 退款范围 |
|---|---|
| 翻译着手前 | 全额退款 |
| 翻译着手后、完成前 | 扣除已执行业务部分后退款 |
| 翻译完成后 | 不予退款 |
| 已缴纳第三方机构费用后 | 该费用不予退款 |
6. 保密及文件保管
本事务所依《行政士法》承担保密义务,不会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信息及文件内容泄露给第三方。但在达成委托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可提交至公证处等,依法令要求时可在该范围内提供。
为办理认证程序而收取的原件于业务完成后返还,复印件及作业资料保存至业务完成后3年,随后予以销毁。个人信息的处理事项依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执行。
未经委托人事先同意,本事务所不会将译文或原件用于宣传·案例介绍;介绍案例时将去除识别信息,使委托人及第三方无法被特定。
7. 责任范围
本事务所就其所翻译译文的准确性依《行政士法》承担责任,因可归责于本事务所的事由致生损害时,依相关法令予以赔偿。
但下列事项属本事务所无法控制的范畴,不在责任范围之内。
- 提交机构对文件的认可与否及审查结果——翻译确认证明书或公证的认可范围由各提交机构依其自身标准判断
- 委托人所提供原件本身的瑕疵、伪造或内容错误
- 委托人错误传达或未告知提交机构要求的情形
- 外交部·驻外公馆等第三方机构的处理延迟或拒绝
8. 条款的变更及联系方式
本条款自施行日起适用,变更时将自施行7日前起通过网站公告。对已成立的合同适用签约当时的条款。
本条款及本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大韩民国法律,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谋求妥善解决。
| 区分 | 内容 |
|---|---|
| 事务所 | 翻译行政士事务所 이음 |
| 代表 | 外国语翻译行政士 崔有廷 (资格证号 第24312010310号) |
| 营业执照号 | 263-24-02172 |
| 地址 | 京畿道安养市东安区市民大路175, 311号 |
| 联系方式 | 010-6644-6781 / eum@takweol.com |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