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翻译行政士事务所 이음(以下简称「本事务所」)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本方针的解释如有争议,以韩语版本为准。
施行日: 2026年8月8日
1.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
本事务所仅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目的发生变更时,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。
- 翻译及翻译确认证明书签发业务的执行
- 翻译公证委托、海牙认证·领事认证等代办业务的执行
- 咨询答复及报价说明
- 费用结算及税务发票·现金收据的开具
- 网站使用统计分析
2.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
本事务所网站不设会员注册或咨询表单。个人信息通过KakaoTalk频道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到访咨询过程收集,网站上仅自动收集访问统计信息。
| 区分 | 收集项目 | 收集方法 |
|---|---|---|
| 咨询·委托 | 姓名、联系方式、委托内容、提交机构信息 | KakaoTalk·电话·邮件·到访 |
| 翻译对象文件 | 文件所含个人信息(姓名、出生日期、住址、护照号码等唯一识别信息,健康·犯罪经历等敏感信息) | 委托人提交的文件 |
| 费用结算 | 汇款人姓名、营业执照号码、账户信息 | 委托人提供 |
| 网站使用 | 接入IP、Cookie、设备·浏览器信息、访问记录 | 自动收集 |
3. 唯一识别信息及第三方的个人信息
翻译对象文件中可能包含护照号码等唯一识别信息,以及健康·犯罪经历等敏感信息。本事务所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3条及第24条,仅在取得信息主体单独同意或法令允许的情形下处理,且仅用于执行受托业务。
此外,文件中可能包含委托人本人以外第三方的个人信息。本事务所仅为执行受托业务之目的处理,并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0条,在信息主体提出要求时告知其收集出处、处理目的及要求停止处理的权利。
4.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
翻译对象文件及相关资料保存至业务结束后3年,随后予以销毁。
但下列各项按相关法令规定的期限保存。
- 合同·货款结算及商品供应相关记录:5年(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)
-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:3年(同法)
- 账簿及凭证:5年(《国税基本法》等)
- 网站使用统计信息:自收集日起14个月
5.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
本事务所仅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,方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
但依受托业务的性质,文件将提交至下列机构,此为达成委托目的所必需的程序。
- 外交部·法务部:海牙认证申请
- 驻外公馆及驻韩外国公馆:领事认证申请
- 经认可的公证律师事务所·公证处:翻译公证委托
- 法院·侦查机关·行政机关·教育机构等:委托人指定的提交处
6.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委托及跨境转移
本事务所为运营网站及分析使用统计,按下列方式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,该过程中个人信息将转移至境外。
| 受托方 | 接收国家 | 委托业务 | 转移项目 |
|---|---|---|---|
| Google LLC | 美国 | 网站托管及使用统计分析 | Cookie、接入IP、设备·浏览器信息、访问记录 |
7.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运营及拒绝
本事务所为掌握访问及使用形态而使用Cookie。用户可通过浏览器设置拒绝储存Cookie。
如需阻止 Google Analytics 收集,可安装 Google 提供的停用浏览器插件(https://tools.google.com/dlpage/gaoptout)。
8. 信息主体的权利·义务及行使方法
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查阅、更正·删除个人信息或停止处理,可通过书面、电子邮件、电话提出。本事务所将立即处理。
但其他法令明确规定为收集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要求删除;已受理至提交机构的文件依该机构程序处理。
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行使,此时须提交委托书。
9. 个人信息的销毁
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致个人信息已无必要时,本事务所立即予以销毁。依其他法令须继续保存的,另行分离保管。
电子文件以无法恢复的方式永久删除,纸质文件予以粉碎或焚烧。
10.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
- 遵守《行政士法》规定的保密义务
-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最小化
- 处理个人信息的系统访问权限管理
- 文件及辅助存储介质保管于带锁场所
- 网站全程适用HTTPS加密通信
11.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权益救济
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,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。
-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:1833-6972 (www.kopico.go.kr)
-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:118 (privacy.kisa.or.kr)
-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:1301 / 警察厅网络侦查局:182
| 区分 | 内容 |
|---|---|
|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| 崔有廷 (外国语翻译行政士) |
| 联系方式 | 010-6644-6781 / eum@takweol.com |
12. 方针的变更
本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,内容变更时将自施行7日前起通过网站公告。
